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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

国卫体改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计生委

财  政  部

中 央 编 办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6日



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改革是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以来,经过1年多的试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地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巩固扩大改革成效,现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动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三)合理配置资源。2014年底前,国家和省(区、市)制定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地)要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医院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革政策措施。

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一)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明确分担比例。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一)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的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省联合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有效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衔接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能力建设,保障药品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采购透明度,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

(二)保障药品供应。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严格采购付款制度,制订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省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

(三)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其在政务网站转载,所有省(区、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药品招标采购或配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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